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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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