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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律师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律师接受委托前的准备工作

1.律师应认真细致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做好接待谈话笔录,笔录的内容应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的案件事实经过,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2.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3.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代理原告的,告知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人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代理被告应诉的,应告知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且告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审查下列事项:原告有无诉权;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复议;诉讼主体是否准确;有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否有相关的事实证据;管辖的法院是否正确;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有理;针对原告起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否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律师经审查后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⑴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证据确实,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包括收费等事项,并让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间;

⑵情况属实,请求合理,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法不能接受委托,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⑶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应告知委托人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

⑷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应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⑸对被告一般应当接受委托,在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⑹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⑺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应说服当事人放弃无理部分。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准备工作

6.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委托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的内容、格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具体包括:

⑴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应签收回执。

⑵代理被告应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⑶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④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⑷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②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⑸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③视听资料应当附有该视听资料内容的文字记录。

⑹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捺印等方式证明;

③注明出具日期;

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⑺有下列情形之一,代理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

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①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②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③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④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⑤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⑻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

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⑼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

7.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注意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8.代理原告撰写起诉状。起诉状草拟完毕,应交委托人阅读,并征求意见。同意后,再打印,由委托人连同全部证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被告的代理律师应认真分析案情,调取证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好答辩准备,撰写答辩状,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整理出被告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连同答辩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0.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

11.准备证据交换的清单及副本。

12.准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质证应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意见和理由。

13.告知其与被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分工及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4.开庭前拟定代理词,特别重大或集团行政诉讼案,应由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牵头召集承办律师进行案件讨论会,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 法庭审理中的律师工作

15.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必须十分认真,做到认真听、认真看和认真记。

16.参加法庭辩论。依据庭审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陈述和说明对在本案的基本观点。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法律适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做到言简意赅,通俗易懂,问题点透,讲究效果;切忌冗长空洞,意气用事,纠缠枝节,不作伤害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人格的发言。

(五) 宣判后的律师工作

17.征求当事人是否参加上诉的意见,制作一份笔录,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1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当事人是公民的,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当事人是行政机关、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180日。如不代理执行,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制作一份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

19.写一份办案小结附卷。

20.整理证据资料,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归档。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接受委托前的律师工作

1.律师应依法审查委托人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有否超过法定期限;审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准确;

2.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所代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是否属于最终裁决。

3.律师经审查认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的范围和内容等,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接受委托后的律师工作

4.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代理申请人撰写、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申请人调取、收集和提交证据材料。

5.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协助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行政复议过程中,律师可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并撰写代理意见,但被申请人及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7.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有权向复议机关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的律师工作

8.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对于委托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作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除外。

9.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不履行作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

1.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应审查:

(1)对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审查赔偿请求人是否已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是否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赔偿事项,律师可以代理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事项和范围。

2.律师应协助原告依法审查确定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3.律师应指导、协助委托人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收集调取证据。

4.参照行政诉讼案件律师代理工作,拟制法律文书,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撰写代理词等。

5.委托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律师可代理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6.对于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代理行政执行案件

1.律师代理行政执行案件,应审查下列内容:

(1)据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是否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之内;

(3)执行事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5)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6)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7)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赋予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权,以及被申请人是否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8)是否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经审查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代理申请人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提交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等。

3.律师可根据案件的性质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等情况,提请委托人注意是否申请延期执行。

4.对可以执行回转的案件,律师可代理委托人提出执行回转申请,协助委托人提出有利于回转执行的措施。

                 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1.律师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许可事项委托律师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理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2.受委托的律师应要求委托人提交有关申请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并告知委托人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做好接待笔录。

3.受托律师应及时向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提交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4.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数额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听证的,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参加听证。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许可证许可前应当听证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申请人可委托律师代理参加听证。

6.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委托律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为完善本所服务质量体系、保障客户利益、提高业务水平,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一、评查方式 

案件结案归档时,由律师业务审核人对承办案件的质量进行审查评定,评定级别暂分为合格、不合格。

二、评查的内容及各项内容的百分考核比

(一)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的反馈意见情况,占30分。

(二)归档材料项目的齐全性情况,占20分。

(三)案件承办的总体思路、过程等情况,占20分。

(四)归档材料中律师法律文件的质量情况,占30分。 

(五)办案质量投诉情况,扣1020分。

三、评查定分

(一)律师办案监督卡的反馈意见,满意的得30分,不满意的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个别项目有意见的,得分应控制在20分左右,有发放未有反馈的,控制在15分左右。对不满意的案件或有比较确定性意见的案件,应按客户投诉规定进行专项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评分。

(二)其他项目,由律师业务审核人员根据案卷总体情况评分。

四、跟踪处理

(一)对质量不合格的案件应当视情况作全部或部分退费处理,对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况给予赔偿。涉及退费或赔偿的事宜参照退费和赔偿的规定执行。对质量不合格案件的承办律师,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劝退。

(二)在质量合格案件中推荐5%——10%典型案例及优秀法律文书在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中作为学习案例。优秀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律师事务所刊物的推荐文章。

(三)每年的2月份,由律师事务所内勤对上年度的归档案例进行案件质量跟踪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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