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宋利民主任主持召开了本周五例会,会议主要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5月初在全国法院系统实施。会上,宋利民主任要求全体执业律师科学合理的看待和利用这一规定。立案登记对于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顺利行使无疑打开了大门,特别有助于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刑事自诉的立案、申请支付令和诉前财产保全等案件的门槛和障碍;但是另一方面立案登记制度降低了诉讼门槛,可能很多当事人就会寄希望于法院,希望通过诉讼来寻求公正,滥诉的情况就有可能出现。作为律师我们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理性的态度来运用好这一制度,避免出现置委托人利益于不顾的滥诉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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